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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普通货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台账
依据:交办运〔2023〕52号《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试行)》
企业名称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检查日期
检查类型
企业地址
经营许可证号
现有车辆数(辆)
驾驶员人数(人)
法规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试行)》(交办运〔2023〕52号,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)
适用范围: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(含网络货运、无车承运等经营主体)  注意:以下任一项判定为"存在隐患",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,须立即上报并整改。
7
检查项总数
0
符合(未发现)
0
存在隐患
0
不适用
7
待检查
第一部分:通用条款(第三条) 5项 以下任一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
序号 隐患类别 检查项目 判定标准(存在以下情形即为重大事故隐患)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 备注/整改要求
1 资质许可 经营许可及备案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,或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活动;或超出许可(备案)事项(如超范围、超地域)和有效期经营。 查验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、许可事项;查备案记录与实际经营是否一致。
2 车辆装备 车辆及装备合规性 使用以下车辆或装备从事经营活动:
① 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;
② 擅自改装或拼装的车辆;
③ 检验检测不合格(含超期未检验)的车辆;
④ 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、装备、设施设备。
查验车辆行驶证、年检记录、动态监控数据;现场核查车辆外观有无改装、拼装迹象;核对报废标准(年限/行驶里程)。
3 驾驶行为 "三超一疲劳"及诚信计分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:
① 所属驾驶员长期存在超速、超员、超载、疲劳驾驶("三超一疲劳")行为,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,且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;
② 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,企业未严肃处理且仍继续安排其上岗。
查阅动态监控平台记录、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、违规处理台账;核查企业内部处罚记录和上岗安排记录;调取近3个月行车数据。
4 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及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在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以下预警情况下,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:
① 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;
② 暴雨、暴雪、冰雹、大雾、沙尘暴、大风、道路结冰红色预警;
③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。
查验气象预警记录与对应时段调度记录、行车记录;查企业停运通知、应急预案执行记录;核对动态监控数据中是否存在预警期间的行驶轨迹。
5 法律法规 其他法定重大隐患情形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,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(兜底条款,具体情形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认定)。 结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通知、专项整治要求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研判。
第二部分:普通货运专项条款(第五条) 2项 以下任一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
序号 隐患类别 检查项目 判定标准(存在以下情形即为重大事故隐患)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 备注/整改要求
6 危险货物 违规夹带危险货物及禁运物品 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、限运物品(如烟花爆竹、管控化学品等),且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,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。 查阅货物运单、货物申报记录、装货台记录;抽查货物实物或运单,与申报品名比对;核查企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记录。
7 严重超载 严重违法超载 所属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,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。
(注:车货总质量100吨为绝对数值,一旦触碰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)
查阅动态监控平台超载预警记录、货物装载单据、地磅过磅记录;核查执法部门开具的超限处罚记录;现场称重核验(如条件具备)。
重大事故隐患处置记录(发现隐患时填写)
隐患描述(具体情形、涉及车辆/驾驶员)
立即采取的管控措施
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(报告时间/方式/编号)
整改完成情况及复查结果
检查确认及签字
主要负责人(签名)
安全管理人员(签名)
签字日期
企业名称
注意事项:
1. 本台账依据交办运〔2023〕52号文第三条(通用)、第五条(货运专项)编制,共设7项检查内容,任一项判定"存在隐患"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。
2. 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,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须立即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,并采取停运、整改等措施。
3. 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,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
4. 本台账仅作自查和记录之用,不免除企业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